2005年5月17日10时许,宋某及其妻周某无偿搭乘王某驾驶的轿车沿威石路由南向北行驶,通过路面上由威海市某公路部门修道设置的泥堆时,飞向公路对行车道至威石路与804省道立交桥北侧公路处,轿车前脸与对行的孙某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相碰撞后,又与在轻型普通货车后侧顺行的张某驾驶的重型普通货车相碰撞,致王某及乘坐轿车的周某、宋某和另一人受伤。周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交警部门认定王某疏忽大意,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公路部门因未向社会公告,违法设置路障,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其他人不负事故责任。
原告宋某及其家人将公路部门及王某告上法庭,要求王某按主要责任,公路部门按次要责任承担宋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同时承担其妻周某死亡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抢救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尽管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王某负主要责任,但从本案实际发生情况看,被告公路部门之过错亦很明显,应与被告王某承担同等的赔偿责任。因土堆对本次事故的发生系条件而非直接原因,被告王某及公路部门可据此承担按份赔偿责任。同时,原告宋某及其妻周某系无偿搭乘被告王某车辆,被告王某可酌情赔偿原告方损失的80%。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公路部门赔偿原告方损失的50%即14万余元,被告王某赔偿另外14万余元的80%即1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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