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精神痛苦是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如果事故不能导致受害人或其近亲属精神上的伤害,那么当然不存在精神抚慰的情况,也就不能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而言,造成死亡的受害人近亲属或构成伤残等级的事故受害人可以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不排除特殊情况下的精神损害赔偿)。
(二)精神损害赔偿只是一种抚慰,不是财产赔偿;精神痛苦不能用具体的金钱来衡量,是一种与财产权无关的伤害,只能是采取一定的金钱给付来达到抚慰效果。
(三)精神损害赔偿法官有自由裁量权,没有统一的数额;依照《解释》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影响因素包括当事人过错、事故侵害结果、地区和赔偿义务人经济条件等客观因素,法官需要结合各类因素从而得出一个适当的赔偿数额。
一、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并未明确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方式和赔偿限额,各地法院在审批实践中如何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遇到了一定的困扰。针对此种情况,安徽、山东福建等地法院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及司法实践,制定了具体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计算规定,但仍有部分省市没有明确具体的计算方式和赔偿限额。
(一)安徽省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二十五条
1、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轻微伤害,不支持赔偿权利人的精神抚慰金请求;
2、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一般伤害没有构成伤残等级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为1000元至5000元;
3、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的伤害已经构成伤残等级,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结合受害人的伤残等级确定,一般不低于5000元,但不高于80000元。
4、造成公民死亡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不低于50000元,但不高于80000元;
案件有其他特殊侵权情节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不按上述标准确定。
受害人自身有过错的,应按其过错程度减少精神抚慰金数额。
(二)福建省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根据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侵害手段、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行为分为一般侵权行为、严重侵权行为、特别严重侵权行为。
一般侵权行为的精神损害赔偿在1000元—10000元之间酌情判定;严重侵权行为的精神损害赔偿在10000元—50000元之间酌情判定;特别严重侵权行为的精神损害赔偿在50000元—100000元之间酌情判定。
全文98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