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办能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时间:2023-05-31 20:17:11 38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拆迁办能否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一般来说,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拆迁许可、拆迁决定、拆迁补偿判决等行政行为,原告拒不受理行政诉讼的,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为被告。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由此可以看出,行政诉讼中的合格被告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原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实施的行政行为,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第二,什么是行政诉讼中的被告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复议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复议机关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以该组织为被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行政机关设立并授予行政职权,但不具备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的,以设立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行政机关的内部机关或者派出机构未经法律、法规、规章授权,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的内部机关、机构或者其他组织,作出超出法定授权范围的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实施该行为的机关或者组织是被告。第二十一条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行政机关授权其内部机关、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视为委托。当事人不服诉讼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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