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原则的完善
从前面关于国外的举证责任分配来看,以法律要件分类说为构建民事证明责任分担的一般规则的基础更为合适。从主流观点看,学者们主张应当采取与法律要件分类说中的特别要件说相类似的分配原则,认为证明责任应作如下分配:第一,凡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必须对产生该权利或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负举证责任,存在阻碍该权利或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的举证责任由对方当事人负担。第二,凡主张原来事实存在的权利或法律关系已经或者应当变更或消灭的当事人,只需就存在变更或消灭权利或法律关系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二)补充性规则的完善
1.兼顾诉讼公平原则,参考危险领域说中的合理内容
兼顾诉讼公平原则,参考危险领域说中的合理内容,设立证明责任分担的例外性规定。
2.适当发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根据实体法规范来确定举证责任的分配,其缺点是难以适时顺应社会和法律的发展,也难以适应具体案件的正义和维护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具体公平,所以法律有关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若适用到具体案件中将严重背离正义和公平的,则需要法官以自由裁量予以矫正。
(三)确立当事人主义为主的诉讼模式
完善举证责任制度首先要完成指导思想的转变,从以客观真实转变到以法律真实作为认定事实清楚的标准。确立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使法官始终处于一个中立、居中裁判的地位。由当事人来掌握诉讼的主导权,只有这样,才能使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真正落到实处,法院法官中立,维护司法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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