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三个月继续加班是否违规?
时间:2023-10-03 09:50:05 26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根据《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女工怀孕和哺乳期间,单位不能安排过强劳动和禁忌劳动,不能延长劳动时间;怀孕七个月以上和哺乳女工,一般不安排夜班。

根据《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女工怀孕和哺乳期间,单位不能安排过强劳动和禁忌劳动,不能延长劳动时间;怀孕七个月以上和哺乳女工,一般不安排夜班。

保 护 女 职 工 : 怀 孕 七 个 月 以 上 不 安 排 夜 班

根据提供的核心内容,我们可以得知,《劳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了在怀孕期间,女职工不得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同时,《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也明确规定了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并且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也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因此,如果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自愿申请上夜班,这是违法的。

根据《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女工怀孕和哺乳期间,单位不能安排过强劳动和禁忌劳动,不能延长劳动时间;怀孕七个月以上和哺乳女工,一般不安排夜班。怀孕期间,女职工不得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同时,《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也明确规定了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并且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也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因此,如果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自愿申请上夜班,这是违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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