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先生原本是北京一家物业公司的员工。2007年10月17日,他与物业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规定“公司每月支付给温先生的工资不低于800元”。但公司实际支付给温先生的工资是1540元,超过800元的部分公司没有明确说明,温先生在物业公司当消防员,每天工作8小时,三班倒,周末从不休息,这是2010年7月物业管理部门认定的,文某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文某认为公司应赔偿休息日的加班费,共计12240元。由于要求支付加班费,文某立即被公司辞退。文先生上诉仲裁,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加班费并解除劳动合同,共计15320元,物业方认为不应向文先生支付加班费,因为合同规定的月薪不低于800元,即:,支付800元不算违约,实际工资1540元,超出合同范围740元。这已经是“法外之慈悲”,温家宝索要加班费的行为也不合理
但是,温家宝认为,物业没有明确说明其工资超过800元部分的名称。既然没有解释,自然会被视为工资的一部分。加班费是另一回事。不应与1540元混淆。应该分开支付。双方因加班费问题僵持
清远街道司法部门闻讯后,主动介入调解。司法所周所长认为,文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其月薪不低于800元,而公司实际工资1540元的48%超过740元。在调解过程中,周主任告诉文某,从合同的角度看,文某没有遭受任何损失,只是从工资的数额上
调解组向物业方解释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周主任告诉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人,安排加班要支付加班费,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必须遵守。单位支付加班部分报酬时,应当明确告知劳动者。此外,物业方应按照法律有关规定支付违约金,以此次纠纷为由辞退员工
经过多方协商,物业公司最终同意向文文支付加班费5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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