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中等级竞争局解雇合法吗?
时间:2023-06-21 19:12:25 11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如果用人单位仅仅以末位淘汰制作为依据或理由辞退员工,是不合法的。但是如果在末位淘汰制下,员工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员工存在过失性或者无过失性辞退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依照相关规定辞退员工,是合法的。

一、公司末位淘汰制合法吗

末位淘汰制不属于法定的解除理由,从而被普遍认定为违法解除行为。末位淘汰制其实是一种绩效考核的制度,是指根据本企业的总体目标和具体目标,结合各岗位的实际情况,设定一定的考核指标体系,以此指标体系为标准对员工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的结果对得分靠后的员工进行淘汰的绩效管理制度。我国的劳动合同解除采用法定解除模式。劳动合同法规定了法定解除的理由,由于末位淘汰制不属于法定的解除理由,从而被普遍认定为违法解除行为。

二、公司以不能胜任工作辞退要赔偿吗

若满足以下条件的,公司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辞退员工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辞退,不需要赔偿:

1、员工不能胜任工作。

认定不能胜任工作需要注意:失职与不胜任工作都是员工不能满足业务和职责上要求的情形,是员工客观和主观上不符合工作岗位要求的状况,但两者有着不同的法律内涵。

(1)失职是一种主观过失,表现为员工未履行工作职责。员工因严重过失被解除劳动合同没有补偿金;

(2)不能胜任工作是一种客观状态,表现为员工能力、知识、技能等方面不能满足工作需要,但主观上没有过失。

2、经过培训或者调岗。这是重要的前提条件。

3、仍然不能胜任工作。

4、用人单位充分举证满足上述三个要件。不能胜任工作,是指有证据表明,劳动者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这就要求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明确员工的工作内容,特定行业的,还需要明确工作量。如果签订劳动合同时没有明确工作量的,只能参照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来确定,一般来讲,应参照平均的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不能参照最高的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因此,提供本单位平均的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就成了劳动者被证明能不能胜任工作的重要证据。

注意如果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还应该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公司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辞退员工,若不能完全上述四个条件的,直接以员工无法胜任工作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员工可以要求支付赔偿金,标准为2倍的经济补偿金,具体计算如下:

1、经济补偿按员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员工支付;

2、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员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3、员工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4、月工资是指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三、劳动法对辞退员工如何进行赔偿

用人单位辞退员工的行为如果属于非过失性辞退,要按员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以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属于违法辞退的,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员工支付赔偿金;属于过失性辞退的,用人单位不需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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