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时间:2023-03-26 08:50:49 13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商品房预售合同是指商品房预售方和预购方双方约定,预售方在约定时间内将建成的商品房所有权转移于预购方,预购方向预售方交付定金或部分房款并按期接受商品房的书面协议。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要注意以下事项:第一,确认开发商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预售合同是无效合同,无效合同规定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得不到法律保护。第二,确认开发商制定的格式条款是否公平。对于商品房预售的一般情况,开发商通常会制定针对大多数购房人都适用的格式条款,作为将来与购房人签订预售合同的依据。第三,明确约定房屋交付条件和迟延交房的违约责任。开发商迟延交房的责任主要分为迟延交房的违约金、赔偿金和购房人解除合同的权利两个层次。第四,明确约定抵押权的处理方式。第五,明确面积误差的处理结算办法。第六,及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一、购房在什么条件下可以退房

购房者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下列情形可以无条件退房:1、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2、购房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的。3、购房合同存在重大误解或开发商欺诈订立的。4、按揭不能的。5、屋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的。6、房屋主体结构质量存在问题的。7、房屋质量严重影响使用的。8、房地产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的。9、户型与图纸设计不一致的。10、开发商迟延交付房屋的。11、开发商迟延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超过约定时间的。

二、没签认购书定金是否可以退

没签认购书定金不可以退。

如果交的是订金可以退。没有书面约定,当事人可以尝试去要回来。

一般情况下,定金不退,但如果卖方违约,定金可以退,也就是定金的双倍。出卖人拒绝退还定金的,可以向法院起诉。双方仅就没收或双倍返还押金的情形有特别约定。有特别约定的,从其约定。民法典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支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在定金实际交付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物数额的20%,超出部分不具有定金的效力。

此定金非订金,是不能够退的,但是有3种情况是可以退的。

1、在开发商没有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即不具备商品房预售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其与购房者约定的购房定金是无效的。不论双方是签订《认购协议》,也不论双方是否约定定金退还事项,开发商都应无条件退还定金给购房者。

2、如果开发商没有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却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谎称已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开发商须对此承担缔约过失责任,除退还购房者定金外,还应该赔偿购房者利息等资金损失及其他有关财产损失。

3、在开发商具备商品房预售法定条件,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如果双方只约定了购房者拒绝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便无权要求退还所交付定金,购房者则可以该约定有失公平为由,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该约定,要求开发商退还所支付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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