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仲裁委员会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3条,如果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受伤员工的劳动合同,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并按照国家关于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和伤残就业补贴。《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除非用人单位维持或改善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并续签劳动合同如果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期满时终止,且劳动者不同意续签,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四十七条规定:“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和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未满六个月的,给予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据此,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工厂在7天内支付王先生4000元作为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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