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证机关:劳动人事部(改)发证机关:劳人事[1987]34号发证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厅(劳动局、人事局),计划单列市劳动人事局(劳动局、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现印发《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方干部管理办法》。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执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加强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资经营企业)中方干部的管理,提高中国干部队伍素质,保障企业用人自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1、合营企业的董事长、董事由中方干部担任,由中方委派;根据合同,总经理和副部门经理由中方干部任命,经中方合伙人推荐后,由董事会任命。2、合营企业对担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等职务的中方干部实行聘用合同制,(一)合营企业所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可以在当地政府劳动人事部门的协助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招聘。可通过考试或评估选择;如果当地招聘不能满足需要,可以在当地政府劳动人事部门的协助下到其他地方招聘(2)合资企业所需的上述人员也可以向其他单位协商聘用。合营企业招用应届毕业生或者大专、中专毕业生时,其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由合营企业原单位按照互惠互利的原则确定,报企业主管部门汇总后,移交当地负责毕业生分配的部门协调。(4)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与就业人员协商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和权利,合同的有效期,合同的变更、终止和终止的条件,以及违约责任。3、原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和允许合营企业聘用的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经考核或者考核后的流动。如有争议,由合营企业主管部门与有关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原单位所在地政府劳动人事部门仲裁。跨地区的,由上级劳动人事部门仲裁。各方(合营企业、干部所在单位、干部本人)都要服从劳动人事部门的领导。4、中方委派的董事长、董事,以及推荐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能够正确执行国家对外开放政策,熟悉国家经济工作的政策法规,特别是国家有关利用外资法律法规的相关政策法规(2)熟悉本行业的生产技术业务,善于管理,组织能力强,能坚持正确的经营方向(3)具有开拓进取的精神,清正廉洁的作风,熟人,善于与外商合作(4)大中型合资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总经理和副总经理最好懂一门外语。5、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在合营企业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中方干部的工作。在合同期内,未经合资公司董事会同意,中方各部门不得擅自变更工作。6、所有被任命和推荐到合资公司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中方干部,必须经过培训(包括国家对外开放的方针政策、对外经济法律法规、对外贸易和利用外资的基本知识等),提高他们的思想、业务、技术和管理水平;专业技术人员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方可上岗。7、聘任或者推荐到合营企业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中方干部,应当事先经聘任或者推荐单位内部批准;来合资公司后对他们的工作表现和思想表现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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