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坏账准备金
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报经税务机关批准,也可提取坏账准备金。提取坏账准备金的企业发生的坏账损失,应冲减坏账准备金;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已提取的坏账准备的部分,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已核销的坏账收回时,应相应增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
经批准可以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除另有规定者外,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千分之五。计提坏账准备的年末应收账款是纳税人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货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包括代垫的运杂费。年末应收账款包括应收票据的金额。
纳税人发生非购销活动的应收债权以及关联方之间的任何往来账款,不得提取坏账准备金。关联方之间往来账款也不得确认为坏账。
(二)呆账准备金
纳税人按规定提取的呆账准备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提取呆账准备金的具体标准,一般企业呆账准备金按年末放款余额的1%实行差额提取;农村信用社呆账准备金按年末放款余额的1.5%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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