呆账准备金是公司对可能不能收到的应收账款的预测,这项数据将纪录在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坏帐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经报税务机关批准,也可以提取坏帐准备金。
取消该项审批后,各级税务机关不再参与审批。
●违法责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由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主管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取消审批后,该项目由企业自主申报,如果企业纳税申报处理不符合税法的规定,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法的规定,对其进行纳税调整,涉嫌偷税的,不但要补税,还会被罚款,甚至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备案资料
企业在年度申报时向税务机关附送情况说明。
呆账准备金的提取
当年呆账准备金累计提取额=年末贷款余额×1%-呆账准备金上年末余额
核销的贷款呆账应保留追索权。收回已核销贷款呆账增加呆账准备金,由此使年末呆账准备金余额超过年初贷款余额1%的部分,当年不必冲回超额部分。
银行提取呆账准备金要符合两项原则:
一是及时性原则;
二是充足性原则。
前者是指银行呆账准备金的提取应在估计到贷款可能存在内在损失、贷款的实际价值可能减少时进行,而不应在损失实际实现或需要冲销贷款时进行;后者是指银行应当随时保持足够弥补贷款内在损失的准备金。
由于损失的不可避免性,银行及时、足额提取呆账准备金就成为帮助银行保持经营稳健的有效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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