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属学校是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调整的对象。寒暑假期间,企业调动部分教职工加班,可领取加班工资。《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教师享有下列权利;”4)按时领取工资,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寒暑假带薪休假。”也就是说,寒暑假是教师的法定假期,企业所属学校在安排教师寒暑假加班时,应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但是,《劳动法》第六条规定,国家鼓励劳动者参加社会主义劳动。因此,如果企业有一定困难,也可以在征得教师谅解的基础上与教师协商,不支付或少支付加班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