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用房与非居住用房是如何界定的
时间:2023-02-21 11:31:55 25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原始设计为非居住房屋,延续至拆迁时仍作为非居住房屋使用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2、公房承租人与所有人签订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建立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关系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3、房地产权证记载的权利人为单位,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以及实际用作职工或者职工家庭居住使用的除外;

4、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经市或区(县)房地局批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在2001年11月1日以前,已经以居住房屋作为营业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在2001年11月1日以后,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未经市或区(县)房地局批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的,不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一、居住用房建筑审批必须注意什么

集资房盖好资本核定后,由建房企业到房产处理部分请求处理出售批阅手册。处理批阅手续时实践修建面积有必要与拟建面积相共同,售房目标有必要与原申报的员工名单相共同,且不得改动集资房的用处和性质,不然,房产处理部分不予处理批阅手续。未经房产处理部分赞同出售的集资房,不得处理员工个人房子拥有权证书和土地运用权证书。

禁止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以集资建房的名义变相搞什物分配或对外出售集资房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运营。对违规出售集资建房的,依照《产品房出售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则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和相关税费,一起还要将房产处理部分核定的销售价与盖好资本价差价部分,由价格处理部分全额收缴市财务。

禁止超规范盖好集资房。市经发局、盖好局、监察局将对集资房的户型和面积严厉把关,对超出房产面积规范的项目,不得处理批阅立项和施工答应手续,禁绝开工盖好。对违反规则超规范盖好的集资房,其超面积部分由集资建房人按同地段、同层次产品房价格到房管机构补交差价款(此款上缴市级财务),并由纪检、检察机关按有关规则追查相关人员职责。

经赞同集资建房的企业,从下发建房方案通告书之日起,二年内不施行集资建房的,撤销其建房方案和盖好用地方案。

党政机关、工作单位中若呈现由房子安全判定安排判定不能寓居确需全体撤除的危房、天然灾害或不行抵抗力量构成房子灭失或无法寓居等特殊状况,由原住户联名向房子主管部分提出请求,报经政府赞同后,依据企业集资建房报建程序,由原房产户进行集资建房,建房面积有必要与原房产面积根本共同,不能扩展盖好规划。但为了确保员工的根本房产需求,最低房产确保面积为60平方米。

二、非住宅房有哪些特点?

1、非住宅的认定特点根据在《暂停办理有关手续通知书》下达之日前,房屋产权证登记为非住宅使用性质的房屋,认定为非住宅;未经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将住宅房屋改变为非住宅房屋的,按住宅房屋进行补偿安置。

2、非住宅定义范围比较广,从字面意思就可以看出除了住宅以外的就是非住宅,只要房屋的使用性质不是住宅,就属于非住宅使用面积,包括:商业用房,工业用房,办公用房,医疗用房,教育用房,公共福利用房,军事用房等。

3、房地产权证记载的权利人为单位,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以及实际用于职工或者职工家属居住使用的除外;始设计为居住房屋,经市或区县房地局批准居住房屋改为非居住用途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已经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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