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用房性质
时间:2024-01-05 15:31:01 32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房屋产权的性质和规定有所不同,分为私产房、公产房和企业产。私产房是属于所有权转移,无需交房租;公产房和企业产属于使用权转移,需交纳房租。非居住房屋的认定有多种情况,包括原始设计为非居住房屋、签订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房地产权证记载的权利人为单位等。但需注意改变居住用途的时间点和批准情况。

房屋产权是房屋所有权的证明,不同类型的房屋产权有不同的性质和规定。一般居民用户会涉及到私产房和公产房。私产房是指由市、各区县房屋管理机关确权发证、房屋所有权人拥有房屋的产权证明,不用交房租的房屋。属于所有权转移,房本名称:《房屋所有权证》。公产房是指房屋产权归国家所有,个人只拥有居住权并按期向房管站缴纳房租的房屋。属于使用权转移,房本名称:《公有住房房屋租赁合同》。企业产是指房屋产权归企业或开发公司所有,个人只用有其房屋的使用权并按期向房屋所有权人缴纳房租的房屋。属于使用权转移,房本名称:《公有住房房屋租赁合同》。

在界定为非居住房屋方面,有几种情况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首先是原始设计为非居住房屋,延续至拆迁时仍作为非居住房屋使用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其次是公房承租人与所有人签订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建立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关系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第三种情况是房地产权证记载的权利人为单位,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以及实际用作职工或者职工家庭居住使用的除外。最后是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经市或区(县)房地局批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在2001年11月1日以前,已经以居住房屋作为营业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在2001年11月1日以后,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未经市或区(县)房地局批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的,不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房屋产权的不同类型具有不同的性质和规定。私产房是指居民拥有产权证明并无需交房租的房屋,属于所有权转移;公产房是指居民只拥有居住权并需缴纳房租的房屋,属于使用权转移;企业产是指居民只有使用权并向房屋所有权人缴纳房租的房屋。非居住房屋的界定包括原始设计为非居住房屋、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关系建立、权利人为单位等情况。需注意2001年11月1日前已作为营业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居住房屋,以及未经批准改变用途的居住房屋不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章 销售条件 第七条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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