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2项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这里的“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主要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或者单位要求的开始工作时间之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以及在法律规定的或者单位要求的结束工作时间之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职工在工作场所内从事本职工作或者领导指派的其他工作有关的相关准备工作。例如,甲是一名机床操作工,下班后从事清洗机床的收尾性工作,不慎被机床上掉下来的机器部件砸伤。按照该项的规定,该职工被砸伤的情形,应该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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