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三款规定: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据此,有观点认为,法院对原告的起诉受理后,除被告认为原告的起诉超过法定期限并能举证证明的外,无需依职权对原告的起诉是否超过法定期限进行审查。
在此认为,该观点是对上述规定的错误理解,该规定仅是在行政诉讼中对当事人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而行政诉讼中的起诉期限则属起诉的法定条件。因此,法院对原告的起诉受理后,尽管被告未对原告的起诉期限提出异议,但法院在审理中仍应对原告的起诉是否超过法定期限依职权进行审查。
行政诉讼中的起诉期限,是法律规定的当事人请求法院通过行政诉讼程序给予法律救济的时间限制。起诉期限也称诉讼时效,指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如起诉超过法定期限,其起诉将无效,当事人也将因诉讼时效届满而丧失诉权,法院对超过诉讼时效的起诉可以拒绝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依该规定,起诉期限应属于当事人的法定起诉条件。
所谓起诉条件是指当事人请求司法救济、启动司法程序应当具备的条件。如果当事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法院就不能启动司法程序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的起诉符合条件是法院启动司法程序的前提,对当事人的起诉是否超过法定期限是法院依职权审查的范围。法律设定起诉期限的意义在于给当事人在一定时段的期限内是否寻求司法保护的选择权和行使这种选择权的思考及行动时间的自由,如果当事人在该时段内不选择向法院提出对其认为的违法行政行为的控告,无论其权利是否受到行政行为的侵犯,法院对实际上可能存在的不公正问题就不予也无权过问。自由和秩序是法治的本质,法律在时间上已经给了当事人比较充分的考虑和选择机会,对当事人的自由已经给予充分尊重,如果当事人在法律给予的这个特定的时间里没有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就将取消当事人请求法院保护其权利。在司法是保护当事人权利的最终的法律手段的情况下,法院不再保护的权利就意味着法律不再保护,当事人手里可能曾拥有的法律上的权利以及这种权利所代表的法的正义也不再存在,社会秩序将在此基础上进行新的发展。当事人起诉的目的是要法院通过司法程序对其权利进行保护、对违法行政行为进行制裁。如果法院对当事人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已被法律取消请求法院保护的其权利启动司法程序,将会对社会秩序的稳定造成损害。因此,法院对原告的起诉受理后,尽管被告未对原告的起诉期限提出异议,但对原告的起诉是否超过法定期限法院仍应依职权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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