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终结后能否继续上诉?
时间:2023-09-07 02:10:10 49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根据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再次审理的申请,如果认为某一问题的处理结果不正确,并向国家的有关机关申述理由,请求重新处理。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不服的诉讼当事人或其他有关公民,可以向法院或检察机关提出重新处理的要求。申请再审的人可以是原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以及原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继受人及其近亲属。这种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依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再次审理的申请。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对某一问题的处理结果不正确,而向国家的有关机关申述理由,请求重新处理的行为,具有法律效力。诉讼当事人或其他有关公民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不服时,依法向法院或者检察机关提出重新处理的要求。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再审申请,申请再审人应是原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以及原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继受人及其近亲属。

再 审 申 请 条 件 : 哪 些 情 况 下 可 以 申 请 再 审 ?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行政机关提出再审申请。但是,再审申请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根据法律规定,再审申请人必须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且具体的行政行为已发生法律效力。此外,再审申请人还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申请再审的事实和理由。在符合这些条件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再审。对于符合再审条件的行政行为,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照规定程序作出再审决定,并在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决定,作出再审决定的同时应当撤销原行政行为。因此,当事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再审申请,否则将失去再审的权利。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不服时,可以向法院或检察机关提出重新处理的要求。但是,再审申请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必须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且具体的行政行为已发生法律效力,并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申请再审的事实和理由。当事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再审申请,否则将失去再审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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