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受偿。船舶留置权即以船舶为标的的留置权。船舶留置权的标的是债权人因一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占有的属于债务人拥有的船舶,船舶留置权的行使一般需通过一定的司法程序,留置权人在行使其权利时,对留置物的占有通常表现为私人控制,因此,船舶留置权多产生于造船人和修船人在造船合同或修船合同的另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在其占有之下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修船费用得以偿还。在向债务人提出的所有海事请求中,受留置权担保的请求,其受偿顺序优于船舶抵押权担保的请求,而次于船舶优先权担保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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