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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留置权的作用

2020-06-20 145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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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船舶留置权是船舶担保物权的一种,它不仅具备留置权的从属性、不可分性、二次效力等一般特征,而且还具有以下特点: 1、其权利主体为根据造船合同或修船合同占有船舶的造船人和修船人; 2、其主体为根据造船合同或修船合同而占有的船舶; 3、作为留置物的船舶不必须是债务人享有所有权的船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五条 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前款所称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船舶留置权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者所修的船舶时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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