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特别程序是否需要指定管辖权
特别程序中没有规定必须使用指定管辖权。这主要取决于案件是否需要指定管辖权。《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指定管辖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被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自行移送。
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三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需移送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特别程序的特点(一)特别程序的审理是为了确认某一法律事实
根据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是为了解决有关公民权利义务的纠纷,而是为了确认某一法律事实的存在和某一权利的实际情况。按照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是为了解决民事权益冲突,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侵权行为。(二)没有原告和被告。特别程序的启动是由于申请人的申请或原告的起诉。申请人或检察官可能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也没有其他当事人。按照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原告提出,原告和被告明确
(三)第一审为终审
案件按照特别程序审理,第一审为终审。判决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检察官不得上诉。按照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除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外,实行二审终审制。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不服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四)审判组织特别案件按照特别程序审理。审判组织原则上采用单一任命制。只有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非诉讼案件才能由法官组成的合议庭审理。由普通陪审团或者合议庭审理的,由普通陪审团或者合议庭审理;简易程序审理的简单民事案件,由一名法官单独审理。
(五)审判监督程序不适用于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如果发现判决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方面有错误,或者有新情况、新事实,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人员的申请,核实事实后,可以撤销原判决,依照特别程序的规定重新判决。按照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判决生效后发现错误的,必须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和纠正。没有审判监督程序,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权撤销生效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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