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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指定管辖的程序

2020-04-03 1,414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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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指定管辖,是指根据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指定而确定监督执纪事项的管辖机关,目的在于实事求是、便捷高效地办理监督执纪事项,属于对一般管辖原则的补充,体现了上下级纪检监察机关之间领导和被领导关系。指定管辖包括两种类型:一是管辖权平行转移,即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可以将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有管辖权的监督执纪事项,指定给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所辖的其他纪检监察机关管辖。二是管辖权自上而下转移,即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可以将其所管辖的事项指定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九条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有权指定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其他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进行审查调查,必要时也可以直接进行审查调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可以将其直接管辖的事项指定下级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审查调查。 纪检监察机关之间对管辖事项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确定;认为所管辖的事项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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