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丹东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核发需要的材料
受理通知单(经“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确认”后发放)
二、丹东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核发的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供受理通知单进行申请
2、受理,符合要求的受理申请
3、现场鉴定,作出鉴定意见
4、办结,发放鉴定证书
三、丹东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核发办理的法律依据
1、《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第十六条:农业机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可以委托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对其定型生产或者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进行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检测,作出技术评价。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应当公布具有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的农业机械产品的检测结果,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选购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供信息。
2、《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部令第54号公布,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农业部令2015年第2号修订)
第三条:农机鉴定包括部级鉴定和省级鉴定,由农业机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自愿申请。通过部级鉴定的产品不再进行省级鉴定。
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农机鉴定工作,制定并定期调整、发布全国农机鉴定产品种类指南、计划,公布鉴定大纲。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农机鉴定工作,制定并定期调整、发布省级农机鉴定产品种类指南、计划,公布鉴定大纲。
第二十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农机鉴定机构报送的鉴定报告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材料是否全面准确;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审查工作应当在收到鉴定报告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
第二十一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对审查通过的鉴定产品进行公告。同时,由农机鉴定机构公布相应的检测结果。
第二十二条:对通过推广鉴定的产品,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公告后10日内颁发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产品生产者凭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使用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专用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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