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在学校发生意外学校有责任吗
时间:2023-04-17 16:43:18 32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小学生在学校发生意外造成人身伤害的,学校要不要承担法律责任,要看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如果尽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教育机构的过错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在教育机构内第三人侵权时的责任分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校园侵权民事责任规定

1、未成年学生之间在校实施的侵权行为造成人身损害

如果学校制定了合理、明确的规章制度、校规校纪,并以适当的方式对学生进行了教育,学校一般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如果学校教职员工明知存在某种危险,而没有采取措施避免结果的发生,则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学校与侵权行为人不构成共同侵权,学校与侵权行为人的监护人不承担连带责任,而应根据学校与侵权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和原因力的大小承担按份责任。

2、校外第三人实施侵权行为造成的学生人身损害

如果在校未成年学生的人身损害是由校外第三人造成的,只要学生仍处于学校监管之下,就应根据学校在安全保护方面有无过错来确定其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

3、对于因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设备等不安全因素造成学生人身损害

学校作为学校设施、设备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对于因此类事故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应承担过错侵权责任,并且学校必须就管理上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否则不能免于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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