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承担形式有两种,即直接责任和补充责任。第一,直接责任,是由于行为人自身未尽保护关照义务,致使其行为导致相对人造成损害而由行为人自己承担责任的责任形式。如对发生损害的潜在危险,在没有第三人介入的情况下,管理人和组织者本能够合理予以控制,但是没有予以合理控制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第二,补充责任。指两个以上的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对一个被侵权人实施加害行为,或者不同的行为人基于不同的行为而致使被侵权人的权利受到同一损害,各个行为人产生同一内容的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享有的数个请求权有顺序的区别,先行使顺序在先的请求权,再行使其他请求权的侵权责任形态。
《民法典》从实体上对第三人侵权作出了规定:第一、受害人的损害是由第三人的加害导致的,而安全保障义务人没有疏于安全保障的过错的,构成第三人单独侵权,安保义务人不承担责任。第二、受害人的损害是由第三人的加害导致的,而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补充赔偿责任是什么意思
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补充赔偿责任意思是: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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