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规定员工的安全义务包括发现安全问题应该提出批评、检举、控告,不能强制要求对方违章作业,要为从业者提供安全防护用具等。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赔偿责任的条件是确实存在侵权行为,具有过错行为,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一、安全生产法规定员工的安全义务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具体义务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五十二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五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六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二、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赔偿责任的条件
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赔偿责任应当具备的条件
1.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应当履行作为的义务人未尽到合理适当的注意义务,说开了就是应当要做的工作没有做。
2.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对人受到人身损害。
3.受害人的人身损害事实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
4.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行为的行为人具有过错。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赔偿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三、员工的安全职责有哪些
员工的安全职责主要有:
1.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违章作业,并随时制止他人的违章作业。
2.不断提高安全意识,丰富安全生产知识,增加自我防范能力。
3.积极参加安全学习及安全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加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4.爱护和正确使用机械设备,工具及个人防护用品。
5.主动提出改进安全生产工作意见。
6.从业人员有权对单位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7.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
8.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五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n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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