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号)的规定,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预缴所得税的,如上年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可按有关优惠税率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其中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因此,对企业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需在年度终了后,根据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以及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值来确定。来信提到的食品公司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仍应参照上一年度小型微利企业的纳税身份,按10%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年度终了后,如果该企业的从业人数、资产总值或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规定标准,在汇算清缴时再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全文40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