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10年预缴申报的优惠政策
对于2009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同时2009年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企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的规定,在进行2010年预缴申报时,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预缴申报表的填报
对于符合财税〔2009〕133号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0年预缴申报时,可对实际利润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再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填写《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时,将第4行“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内,以实现享受优惠的目的。
三、预缴申报报送的资料
小型微利企业必须已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2009年的年度申报且符合文件规定的享受优惠的条件后,才可在2010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财税〔2009〕133号规定的优惠政策。同时,在预缴时报送如下相关证明材料:
1、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其附表(复印件);
2、企业2009年从业人员人数声明(加盖公章);
3、2009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加盖公章);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四、其他
1、如果企业在2010年一季度预缴申报时尚未完成2009年年度申报,则企业需在一季度预缴申报时按20%税率进行申报。待企业完成2009年年报后,如符合财税〔2009〕133号规定可享受税收优惠条件,则在二季度预缴申报时,报送上述“三、预缴申报报送的资料”规定的资料后再享受优惠政策。
2、如果符合财税〔2009〕133号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同时办理年度申报与预缴申报,则应当先办理年度申报再办理预缴申报,季度预缴申报资料与年度申报资料重合的,可收取年度申报资料的复印件。
3、对于2010年年度纳税申报时不符合小型微利相关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应在年度申报时补缴已自行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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