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确定劳动关系事项的通知》,使用者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以参考以下证明书(1)工资支付证明书或记录(员工工资支付名单),缴纳各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使用者向劳动者发行的工作证明书、服务证明书等可以证明身份的证明书(3)劳动者填写的使用者招聘登记表、申请书等招聘记录(4)工作记录(1)(3)、(4)有关证明书由使用者负责。
劳动合同未签订怎样认定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未签订认定劳动关系可凭以下材料进行认定: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发放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如工作证,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用记录如登记表;
3.考勤记录;
4.其他劳动者的证人证言。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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