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于1990年4月27日发布了《关于做好劳动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1990〕28号),为了落实国务院提出的要求,现就管好用好就业经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就业经费的使用管理,要继续贯彻执行1983年原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城镇青年就业和劳动服务公司补助费管理使用的暂行规定》(劳人培〔1983〕51号、财农字〔1983〕175号)。各级劳动、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管好用好就业经费。
二、当前我国需就业的人数正处于高峰期,安置就业难度加大,为了保持社会稳定,投入一定数额的就业经费是必要的。各级财政部门要按国务院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就业安置任务和待业人数,统筹安排好就业经费。就业任务重、压力大的地区,地方财政在财力许可的情况下,应尽量增拨一些。同时,要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鼓励多渠道、多形式筹集资金。
三、就业经费是国家财政用于城镇待业青年就业的专项拨款,必须专款专用,要保证用于就业和就业前训练,要兼顾经济效益和安置效果。
四、就业经费中的扶持生产资金,是周转性质的,要有借有还,有偿使用,要有担保单位。扶持生产资金要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把经济效益和安置效果以及到期能否回收作为考核的重要条件。收回的扶持生产资金继续用于扶持生产周转使用。
五、就业经费中的就业训练费、安置费、业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开支按原规定不变。要按照中央“过紧日子”的要求,从各方面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反对腐败。要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的原则,力求少花钱、多办事。
六、各级劳动、财政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完善管理办事,缩短资金闲置时间,努力减少年末结存,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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