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房产逾期交付且经多次书面通知后在三个月内仍未得到妥善履行,则业主有权选择退房。在此情况下,业主可向开发商发送正式的书面催告函,明确约定合同的最终履行期限,并敦促开发商尽快履行相关义务;若催告期已超过三个月,业主便可行使法定的解除权,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对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进行合理赔偿。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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