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开发商由于自身原因无法依照房屋买卖合同中所订立的日期按时完成房屋交付工作,可被认定为开发商延期交付房屋的行为。根据中国建设部发布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明文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须依照相关合同约定,准时向购买人输送符合居住要求的商品房。如未能在指定日期内交付房屋,则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双方在合同中就其他事项已达成共识需延迟交付的情况出现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的通知购买人做好准备。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同样明确指出,当一方当事人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或未能达到合约条款所约定的标准时,应承担起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以及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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