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楼和追索开发商逾期交付房屋所带来的违约责任,其优先顺序并非法定,亦无任何明文规定表明收楼之后便无法对开发商的违约行为进行追究。在开发商明确逾期交房且未有免责理由存在的前提下,购房者有权决定是否要追究及何时追究其违约责任。除了购房者以明确书面方式表示放弃追究以外,收楼的举动本身并不会被视为购房者自动放弃了对开发商违约责任的追索权。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