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多数情况下,房屋业主拥有推迟接收房屋日期的权利。但请注意,这样做可能会给其本身带来类似于不利的影响。当前市面上广泛使用的购房合同中,有很多都特意注明了这样一个条款:若房屋业主在合同明确规定的接收房屋期限之内并非因不可抗力因素而拒绝收房,实际上房屋已经开始交付之际,该房屋业主仍决定延期接收房子的话,那么他/她就必需跟那些已经成功完成收房程序的业主们一样,根据房屋已被实际接手的标准来支付物业管理所产生的各项费用。此外,关于建筑物的保修期限,同样也是从开发商预先设定的收房日期开始进行计算的。
《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第十五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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