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涉及不动产延期交付事宜,业主具备多种合法救济措施。首当其冲,业主可向开发者发送明文通知,宣布拥有支配权,要求对方立即履行合约义务,完成不动产之交付。在此过程中,开发商需承担相应违约金,以填补业主因此产生之经济损失。
其次,倘若在多次敦促后,开发商仍无法在合理的三个月期限内履行交房义务,那么业主将具有依据法定律法提出解除双方既定契约关系之权力。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卖方未按照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抑或是买方未能按时支付款项,在经过适当的催告程序之后,若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问题依然得不到解决,则任何一方均有资格根据法律基本原则寻求解除合同的权益,除非双方曾就此事达成与此相异的特别约定。
最后,在某些极端情形下,例如开发商因资金链断裂等原因导致交房日期遥不可及之时,业主有权依法或依据双方预先签订的合同条款解除买卖合同,同时还能向开发商追讨购销款项、相应利息以及滞纳金等相关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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