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因延迟交付房屋而导致的行为,一般情况下并不构成法律上的违法行为,但它却构成了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当买受方经过合法催告后,如果开发商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了义务,此时买受方虽然不能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有权向开发商索取相应的赔偿。但若经过法律程序发出的合法催告后,开发商仍然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并且也未能提供任何正当的理由来解释其逾期行为,那么在此种情况下,买受方便有权利解除与开发商之间的合同关系,同时所有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都将由开发商全权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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