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少员工认为,这里的“三十天”是“后悔期”,即提前30天向公司提交辞职申请后,若在30天内不想辞职了,可以在办理离职手续之前撤回申请,因为自己还没有办理离职手续,与公司还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所以公司不能拒绝。但是,该规定是对劳动者单方解除权的特殊保护,劳动者有单方解除权,劳动者只需提前30日将辞职信送达用人单位,无需用人单位同意,一经送达即刻生效。不论有没有办理离职工作交接,都不影响辞职信的效力。
律师补充:
劳动者的辞职权属于形成权,除非劳动者辞职时明确表示是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在离职申请中明确其最后工作日,否则其辞职的意思表示到达用人单位即可发生解除劳动关系的效力。
大多数法院均认为,劳动者享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单方解除权属于形成权的范畴,劳动者向用人单位申请离职,自用人单位收到该申请时即产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果。除非有确切的证据证明自身受到欺诈、胁迫等,否则辞职信一经送达用人单位,即产生法律效力,劳动者无权单方撤销辞职信。较少法院则认为劳动者提前30天向用人单位提出离职仅为预告解除,在办理离职手续之前可以撤回辞职申请。由此可见,劳动者应准确理解辞职行为的法律后果,结合自身情况谨慎行使辞职权,以避免权益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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