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争议中,劳动者提出劳动仲裁,但是由于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所处的地位,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举证不能,打个比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平时有打卡上班进行考勤,而劳动者是无法拿到考勤数据的,这个只能单位来提供,但是单位为了自身的利益,肯定不会乖乖配合提供考勤数据了,这个时候,该怎么办呢?
用人单位不提供由其掌握管理的关键证据应该承担什么后果?
目前,在劳动争议发生后用人单位往往拒不提供由其管理的对劳动者有利的关键证据,导致劳动者举证不能,无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针对这种情况,《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证据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这一规定被称为证据不利推定规则。按照证据不利推定规则,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持有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而用人单位拒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证据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有责任提供证据;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所主张的事实的,可以推定劳动者的主张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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