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工作想解除合同
时间:2023-02-16 20:32:02 23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协商解除。《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2)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为了保障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劳动法》规定,以下情况,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法》第25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第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第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第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劳动法》第2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第一,劳动者患病或者是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第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3)《劳动法》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并且规定,用人单位自裁减人员之日起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与此同时,为保护处于特定情况下的劳动者的特定权益,《劳动法》第2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二,劳动者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第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5条规定:“在劳动者履行了有关义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作为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证明书应写明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或者解除日期、所担任的工作。如果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可在证明书中客观的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除此之外,还应履行其他的一些相关手续,如工资、经济补偿金的结算,工作、业务的交接,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接转,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也要进行清理等。

劳动法:

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你可以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合同条款中有未到合同期不能解除合同的条款,则该条款为不平等条款,是无效条款,因为他剥夺了合同双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经济补偿金是劳动者所在的原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解除后根据《劳动法》向劳动者支付的费用;失业保险金则属于社会保险,是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劳动者失业后按照《失业保险条例》发放的失业保险待遇中的部分费用。经济补偿金与失业保险金来源不同,发放条件不同、标准不同,功能也不同。一个由用人单位发放,将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工作年限、贡献大小、该单位的经济效益等因素考虑进来;另一个由社会统筹统管,具有社会性、统一性。因此,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金不能混同。

所以,劳动合同解除事,用人单位对符合规定的劳动者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能因劳动者领取了失业保险金而拒付或克扣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也不能因劳动者领取了经济补偿金而停发或者减发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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