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赠与房屋居住权是否可以撤销
首先居住权是用益物权,居住权是不能赠与的;居住权只能设立;而居住权是可以进行撤销的。因为设立居住权本质上是合同。
《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定义】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赠与的如果是房屋所有权的,符合以下情形就可以撤销:
1.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2.法定撤销: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3.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4.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二、什么情况下赠与的房屋不能够撤销
赠与的房屋不能够撤销的情形:
1.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2.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
赠与人撤销赠与承担的风险:
这时侯如果不能及时将赠与的房屋给受赠人就会承担交付责任以及造成对方损失的要给予赔偿。
《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条【受赠人的交付请求权以及赠与人的赔偿责任】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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