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后,可以通过向行政机关发送起诉状副本等材料的方式,来通知行政机关。如果法院已经立案的,应在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给被告,而被告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
行政机关如何减少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减少行政诉讼的办法: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来行使其职权,并且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合法、合理、不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以及在当事人申请复议时,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作出复议决定,解决当事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纠纷,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第六十九条
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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