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标准计算生争议劳动者起诉索要工伤赔偿
时间:2023-06-14 10:54:57 24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工资标准计算生争议劳动者起诉索要按照工伤赔偿标准获得工伤赔偿

员工和公司约定了每天工资,工作不久却因工受伤后与公司因赔偿问题劳动争议,原告对仲裁结果不服,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1月7日,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劳动争议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大余县宏*矿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刘某贵停工留薪期、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计人民币40915元。

2007年10月16日,原告刘某贵经人介绍到被告大余县宏*矿业有限公司的荡萍窑窝里790工区拉板车运矿。2007年11月11日,原告在上班过程中,不慎连人带车翻入路边,导致受伤。当日入住大余县人民医院治疗,医院诊断为“颈髓损伤,多处软组织挫裂伤”,至2008年1月5日出院,共住院55天。2008年5月4日,赣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原告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其为工伤。

2008年6月26日,赣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对原告伤残进行鉴定,确认其为九级伤残等级。2008年7月21日原告向大余县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2008年9月23日大余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确认原告的日工资标准应按35元计算,月工资标准则为761.25元,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江西省出台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等规定,裁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工资、护理费等共计人民币27405元。

原告认为,大余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裁决认定事实错误,导致结果错误,工作时间应该按照30天来计算而不是21.75天予以折算,因此,诉至法院要求依法撤销其裁决,重新作出判决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的工伤赔偿金。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的劳动报酬是按日计付工资,即按单位规定劳动一天即支付计算一天的工资,至于每月究竟能工作几天,一切均听从单位安排,也就是说每月的工作天数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对原告月工资标准的计算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执行。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原告的月计酬天数应按每月21.75天予以折算。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

全文88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工资 最新知识
针对工资标准计算生争议劳动者起诉索要工伤赔偿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工资标准计算生争议劳动者起诉索要工伤赔偿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