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并非如此,根据法律规定,倘若赠与财产的所有权已然发生转移,赠与人仍然保留着将赠与撤销的权力,这种情形称为“法定撤销权”。
具体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对此做了明确规定:如受赠方存在以下任一情形,赠与人就有权撤销赠与:(一)严重地侵犯了赠与人或其近亲好友的合法权益;
(二)未履行对于赠与人的抚养义务;
(三)未能按与赠与人签订的赠与协议所承诺的义务去履行。
因此,即使赠与财产的所有权业已完成转移,赠与人仍可依法撤销赠与。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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