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按照国家规定为一年,从孩子出生之日起计算。在此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哺乳期禁止的其他劳动,也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日常工作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一小时的哺乳时间;女职工生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母乳喂养时间增加一小时。
哺乳期劳动法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及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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