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生育后,有困难且有工作许可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以休哺乳假六个半月。这六个半月哺乳假的工资与产前假相同,不得低于原工资收入的百分之八十。这里的原工资性收入是指女职工休产前假或产假前的正常出勤月份。企业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多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即纳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工资总收入。女职工六个半月哺乳假期满后,确实存在困难。因婴儿哺乳要求继续请假的,各单位可根据生产和女职工实际情况,酌情延长哺乳假,但不得超过一年。
授乳时间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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