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各地对于已婚妇女晚育的定义及政策,晚育有利于青年妇女的发展和控制人口增长速度。同时,各地政策不同,但产假、产前检查、产前假、哺乳假等假期及相应的福利待遇有所不同。以广东地区为例,女方享受80日奖励假,男方享受15日陪产假,并增加80天产假,合计178天。
根据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已婚妇女在24周岁以上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孩子时,被定义为晚育。晚育有利于青年妇女在德、智、体多方面得到发展,有利于控制出生人数和人口增长速度。晚育会使生育年龄推迟,拉长两代人的间隔,使人口增长速度减慢。
1、必须享受的假
产假:98天6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产前假: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2、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3、以广东地区为例,广东新计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即在原来98天产假的基础上,再增加80天,合计178天。
产 前 检 查 算 作 劳 动 时 间 吗 ?
根据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产前检查属于工作时间。在劳动过程中,职工需要承担一定的生理和心理负担,产前检查是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必要措施,因此应算作劳动时间。同时,《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不得安排加班和强制性工作。产前检查属于必要的健康检查,有助于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因此,产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晚育对于青年妇女的发展有好处,同时也能控制人口增长速度。晚育也有必须享受的假期和产前检查等保障措施。在广东地区,晚育的奖励假和陪产假已经增加到了178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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