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与欺诈的区别
时间:2023-06-07 22:13:28 15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缔约过失责任与欺诈的区别

1、所谓形成权,即依权利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可以导致某种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后果的权利。

2、缔约过失是其使用欺诈行为的后果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缔约人故意或过失地违反先合同义务而给缔约相对人造成了损失,缔约人因此而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二、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是民事责任中的三种具体责任,三者都有民事责任的一般特征,有许多相同之处,所以常易混淆,但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有着本质的不同,是三种性质不同的民事责任,主要区别体现在:

1、保护的利益不同。

2、责任的性质不同。

3、违反的义务不同。

4、责任产生的时间不同。

5、承担责任的主体不同。

6、归责原则不同。

7、构成要件不同。

8、行为形态不同。

9、责任形式不同。

10、赔偿损失的范围不同。

三、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构成条件有三种:

一是当事人有过错,若无过错的话则不承担责任;

二是有损害后果发生,若无损失,也不承担责任;

三是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造成的损失有因果关系。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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