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完成后,土地转让合同能否终止?。本合同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转让、招标、拍卖、挂牌转让等相关程序签订,否则将导致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4)合同内容必须合法。转让方与受让方协商订立的合同不得违反法律,条例和社会公共利益
<5)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合同效力和合同履行
合同的效力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的法律后果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即合同对出让人和受让人具有约束力。具体履行如下:
(1)在转让方和受让方之间设定某些权利和义务
(2)对转让方和受让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3)如果转让方或受让方未能充分、适当地履行合同,可以根据合同要求强制履行或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4)产生及时通知等合同附随义务,协助和防止损失扩大
合同履行是指受让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出让人按照合同约定向受让人提供出让土地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作为出让人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相对固定,一般不会随意变更。作为受让人,受让人拟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属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调整、调整范围。如果合同主体发生变更,则合同的履行不存在问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标的的变更,主要是指合同签订至合同实际履行期间受让人名称的变更或法人的合并、分立。根据合同的一般理论和立法、司法实践,法人合并、分立后,其权利和义务由新设立的法人承担。因此,无需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对于受让人的名称变更,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基于受让人可能是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事实,以及未来土地登记的便利性,宜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合同终止
是指出让人和受让人一方或双方因法律原因或在转让后表达意愿而提前终止合同关系的行为合同生效,在合同完全履行之前。主要有以下情况:转让方与受让方协商解除合同;受让人逾期未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的;出让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因不可抗力、土地损失等原因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出让人未达到合同约定的2年开发期的,出让人收回土地使用权并终止合同
合同终止
是指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因履行完毕而消灭的行为,土地使用期限届满或者其他法律原因。例如,《土地管理法》第58条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用于公共利益的情况有五种;本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权期满,本合同终止。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法律有关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但最迟应当在期满前一年提出,转让人应予以批准。此时,需要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违约责任。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出让人、受让人不履行合同或者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履行合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但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除外。出让人未按照合同要求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受让人未按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受让人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建设,自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起一年内未开始开发的,出让人可以向受让人收取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二年未开工的,出让人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豁免的法律原因主要是指不可抗力造成的建设和开发延误,政府或相关政府部门的行为或施工所需的前期工作
继续履行合同的规定
法律没有规定另一方在转让方或受让方一方之后是否可以要求另一方继续履行合同违反合同,但根据实践中的一般做法和合同理论,这应该是可能的。然而,法律也赋予另一方终止合同的权利。法律补救措施。转让方或受让方一方或双方违约后,另一方应如何保护其合法权益?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然,如果土地使用者不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或者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本次不以出让人身份出现)可以依职权纠正或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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