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法律层面上,用人单位并无权利仅仅因为销售业绩未能达到预期标准而解雇任何一位劳动者。
2、然而,在特定情况下,如果被认定的某位劳动者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述的各类情形之一,那么该公司则有权行使法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权。
这里需特别强调,若公司仅以业绩不佳为由辞退员工,此举在法律程序中无疑属于违规行为。
3、业绩下滑并不等同于无法胜任当前工作,这是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劳动法》明确定义了“无法胜任”的定义,即个人无法按照合同中的约定或者与同业同岗员工的工作量来完成相应任务。
4、即使员工无法达成劳动合同中设定的工作成果,或者因无法胜任现有工作职责,都不应剥夺他们继续工作的权利,单位有责任给予他们重新调岗或者接受技能提升培训的机会。
只有当经过调岗和培训之后,员工依然未能达到工作能力标准时,用人单位才可以据此合法地行使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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