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已经人事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办法主要规定如下: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工作人员因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极地科学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带薪年休假工资标准的基数是什么
带薪休假工资计算基数是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年假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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